113學年度國內交換生核定名單(詳如附檔),
敬請交換生注意以下事項:
1.此表單為通過名單,敬請各校通過之交換生於期限內回覆交換意願,接待學校將發送報到事宜相關通知。
2.交換生應於各自所屬學校註冊並繳納學雜費(含學分費)、使用費及代辦費(含學生團體保險費),並自行負擔住宿、書籍等個人相關支出費用,並遵守接待學校之校規。學分認定由所屬學校依其學分相關辦法辦理。
3.交換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學習,應至少於合作學校開學日一個月前向教務處申請撤銷,俾使教務處能通知合作學校與相關系(所、學位學程),並不得申請延後或替補。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撤銷者,不得再申請本項甄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