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國立大學系統學生實驗室交換獎勵要點
110年9月16日研發處工作圈會議通過
110年 11 月 8 日第2次(110學年度第1次)系統委員會核定
111年6月9日研發處工作圈會議修正第1、2、5、6點
111年6月30日第4次系統委員會核定第1、2、5、6點
一、臺灣國立大學系統(以下簡稱本系統)為加強系統內學生跨校學習,提升學生研究能力與學術風氣,獎勵教師提供實驗室及指導學生研究工作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:本系統之專任及專案教師與學生。
三、學生至教師實驗室學習研究期間為二至六個月。
四、本要點獎勵提供實驗室及指導教師每人業務費至多新臺幣三萬元整;至他校學習之學生每人獎學金至多新臺幣一萬元整。
五、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之本系統學生,須獲其學校同意,利用暑假期間或課餘時間,實質至本系統內各校從事學習研究。
六、申請程序如下:
(一)由申請學生填具申請書,經所屬學校、受訪學校及受訪教師同意。
(二)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,向本系統各校研發處工作圈窗口提出申請,經各校審查後,推薦至本系統研發處工作圈會議審議。
前項申請書格式及申請時程,由承辦學校另行公告。
七、本系統內各校應自訂審查程序辦理審查,並將審查程序及申請者相關資料,包括推薦學生名單、推薦序位等,送交承辦學校研發處工作圈聯絡窗口。
前項獎勵名單由本系統研發處工作圈會議核定。
八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校校務基金提撥、對外募款或申請補助經費支應,並依各校相關規定辦理,不得重複支領。
九、學生應於學習研究結束後二個月內,將研究成果報告送交本系統各校研發工作圈窗口,經各校同意後,提交本系統委員會備查。
十、本要點經本系統研發處工作圈會議通過,報請系統委員會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